从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试点,到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全面确立认罪认罚制度,再到认罪认罚制度在全国的持续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惩治刑事犯罪以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量刑建议已经不再是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提出的一项量刑主张,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充分协商之后的有效成果,量刑协商成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实践中,受辩护律师量刑协商能力不足、值班律师参与深度不够以及部分检察官平等协商的司法理念尚未完全确立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有效开展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笔者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设立的意义以及实践中量刑协商存在的问题切入,围绕如何有效提升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中的作用,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自己的几点认识和看法,期望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的有效运行有所裨益。
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的重大意义
(一)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让量刑建议形成过程变得看得见、摸得着,被告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在量刑上的区别,更加有利于被告人积极的认罪认罚。如果没有该程序,办案人员只能笼统地以“坦白从宽”等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但到底怎么从宽、能宽到什么程度,往往难以具体表态。由于对“从宽”看不见、摸不着,更无以为凭,犯罪嫌疑人对这种政策教育往往半信半疑甚至心存警惕,难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二)体现了控辩平等的协商原则。在认罪认罚量协商程序中,控方以平等的姿态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协商,以比较明确的量刑减让换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体现了控辩平等的协商原则,有利于促进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效的提升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量刑协商使犯罪嫌疑人平等地参与了量刑的形成过程,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认可的,它比司法机关单方面形成得更容易接受;同时,量刑协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而减少对抗、修复社会关系。这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实践中量刑协商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精准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被告人上诉率等均是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工作开展质效的评价指标,考评结果的好坏和量刑协商程序是否充分发挥作用直接相关。但是,由于统一科学的量刑协商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平等协商的理念尚未完全确立。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部分检察官依然尚未完全树立平等协商的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平等沟通协商基础上的合作模式,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应当树立平等协商的司法理念,认识到协商的本质是平等双方的相互说服,而不是单方确定协商的结果,要更加理性平和地以平等的姿态与辩方开展协商。
(二)辩护律师量刑协商的能力有待提升。
与传统的刑事辩护相比,量刑协商从对抗转向合作,辩护重点从全面辩护转向量刑辩护,辩护律师需要熟练掌握常见罪名和情节的量刑规则,并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辩护律师的量刑协商能力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争取量刑减让。
(二)值班律师参与程度不深。
目前,刑事辩护全覆盖尚未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环节,大量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工作由值班律师参与完成。由于时间、权限、经费等原因,值班律师往往只起到“见证”的作用。实践中,部分值班律师在短时间内集中参与多起案件认罪认罚见证的情况非常普遍,值班律师对于事实、情节认定、刑事和解等工作均无法深入参与,缺乏有效协商的基础。
律师应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深耕“量刑协商”
笔者曾长期在检察机关工作,也办理过大量认罪认罚的案件,下面以一个前检察官的视角,谈一谈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做好量刑协商工作。
(一)转变观念。
首先应明确的是律师无罪辩护要慎重。从实践来看,中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相当低。我之前在检察机关工作,一个地级市司法机关一年有1起或者2起无罪案件,都是比较多的了。随着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逐步深入,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已经确立,无罪案件数量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因此,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意见,慎重做出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定。如果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认罪认罚获得量刑减让,对被告人来讲是有切实的好处的。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就量刑进行辩护,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这就是有效的辩护,也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吃透案情。
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案件周期短、案情相对简单,当然也有一部分是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无论哪一种案件,迅速吃透案情,准确确定案件主要事实和量刑情节,都是和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的前提。做不到这一点,辩护律师和检察官量刑协商的时候肯定会处在弱势的地位。因为协商的过程首先是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确定的过程,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对案件事实和情节有清晰的判断,辩护律师才能确定协商的基础,确定妥协的底线。切忌在未吃透案情的情况下泛泛地和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
在吃透案情的同时也应做好类案检索。类似案件类似审判作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实践,在普通法国家以遵循先例制度作为依托。美国布兰德教授在分析普通法国家遵循先例实践背后的实质理由时,将其总结为六个方面:
1.保证了法律面前的平等;
2.限制了偏见和专断的范围;
3.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
4.保障败诉方对于法律的遵守;
5.劝阻潜在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上诉,从而提高效率;
6.促使法官在裁判全新的问题时更仔细地考虑多种可能性,认识到自己负有的责任。
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类案同判是实现形式公正的基本要求。加强类案研究,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量刑指导,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202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保障了类案研究的结果充分发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作用。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时,辩护人可以做一个类案检索,对案件所在地法院近三年同类案件的量刑情况做一个研究,提交给检察官,起到支撑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的作用。
(三)善于沟通。
首先应当学会认真倾听检察官的意见。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效果,已经纳入了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的范围,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上诉率等均是核心的考核指标。检察官与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是确保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效果的关键环节,检察官一般情况下会认真对待。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倾听,在量刑协商时不要急于表态,要多了解检察官认定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每一种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幅度等。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时的关键一步,就是要学会认真倾听,全面了解检察官的量刑思路。
其次要善于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是检察官主导下的控辩协商机制,检察官具有程序上的主导权。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对检察官的考核所有影响,但是少部分案件不做认罪认罚并不会对检察官考核产生实质影响。作为辩护人,量刑协商的目的就是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大幅度的量刑减让,因此在与检察官沟通是要结合事实、证据、情节,切中要害,既不较劲,又不迎合,态度真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达成一致的量刑意见。一旦未能达成一致的量刑意见,意味着后续的辩护工作会更加艰难。所以,从辩护人想要实现的目的上来看,更应当用“商量”的态度,既要有坚强的内心,更要有柔软的身段,要有敢于碰硬的决心,但不能硬碰,争取和检察官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是提出意见。对一些很简单的案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剩下的就是一个量刑减让幅度的问题,相对来讲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对一些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可能在量刑建议上会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主动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化被动为主动,详细向检察官解释每一种量刑情节减少或者增加的量刑幅度以及原因,争取检察官的支持。
(四)苦修内功。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与传统辩护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辩护的时间节点,传统刑事案件辩护主要是发生在审判阶段,辩护战场主要在法庭。而认罪认罚案件主要由检察院主导,辩护时间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战场主要在检察院。因此申请调取证据、提交有利证据、退赔、和解、量刑建议等工作都要前移,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是辩护策略,传统刑事辩护注重从案件定性、罪名、量刑、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全面辩护,而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重点转向量刑,由对抗式转变为协商;第三,量刑协商的内容更加全面,不仅包括自由刑,也包括财产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对辩护律师来讲,必须认真学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各地司法机关出台的关于认罪认罚的实施细则,熟练掌握常见罪名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量刑规则,适应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新特点,苦练内功,全面提升量刑协商能力,有理有据的和检察官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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