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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要点分析

2024-03-26 20:17 浏览: 439 views 字号:

随着社会技术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增长幅度更大,离职员工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情形较具有典型性。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使得侵权行为更为隐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大多疑难复杂,办理难度大。本文通过对韩某兴离职后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探讨,总结办案经验,提炼办案规律,以期为高质效办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供借鉴。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1年6月9日,韩某兴和信阳科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7年6月8日),负责研发工作,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2016年9月,安徽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军为获取科某公司的生产技术,经人介绍与韩某兴认识,并承诺给予高额报酬让其到隆某公司工作。后韩某兴利用工作便利,分别向田某军和隆某公司技术人员刘某华邮箱发送《日产66平米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中试生产线设计概要(草案)》等文件,田某军安排刘某华参照上述文件内容,设计中试和生产线窑炉。期间韩某兴曾帮助审核设计图纸、解决窑炉升温温度不够等技术问题,使得中试实验能够顺利完成。2016年12月底,韩某兴从科某公司离职到隆某公司工作。后田某军安排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分两次向韩某兴妻子账户转账共计15万元人民币。

因科某公司商业秘密被窃取、非法使用并被隆某公司申请专利,虽然科某公司在相关专利权属诉讼中获胜,但侵权人一直以低价竞争方式冲击市场,使科某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科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于10月21日以目前证据不能证明韩某兴等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0年4月,在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集中走访企业活动时,科某公司申请依法监督。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追诉标准,遂指令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2日向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上天梯分局于5月27日书面答复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韩某兴的行为属于犯罪,决定不立案。该案后经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研判并商省公安厅,一致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平桥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20年6月9日向上天梯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上天梯分局于6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同时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由信阳市公安局提级侦办此案。后检察机关先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韩某兴、田某军、刘某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按照知识产权集中管辖规定,该案被移送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军、韩某兴、刘某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15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10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田某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韩某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检察机关办案审查要点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检察机关首先要查明科某公司所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办案的基础。商业秘密认定一直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难点。检察机关办案中可牢牢把握商业秘密的“三性”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如采取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合同或设置保护密码、保护区域等一系列软硬件措施等。本案经审查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首先科某公司的技术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有鉴定意见充分证明,具有非公知性;其次所生产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能给科某公司带来巨大商业利润,且有公司年终审计报告数据支撑,具有经济实用性;再者科某公司为防止相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与韩某兴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用、限制知悉范围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

(二)商业秘密的泄露渠道事实之查明

为使指控犯罪证据链条更加完整,须查明商业秘密是如何被侵犯的事实,即商业秘密是如何被泄露、被使用的。针对商业秘密隐蔽性的特点,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韩某兴使用的电子产品以及可以传输资料的通讯工具,包括微信、QQ、电子邮箱等进行排查。针对韩某兴电子邮箱数据已删除难恢复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协调电子邮箱服务商通过服务商管理后台恢复被删除数据。经恢复数据,查实韩某兴通过邮箱发送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并帮助解决系列技术问题,使得产品设计等环节顺利完成,产品最终投产,使科某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造成科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三)商业秘密的同一性认定

关于商业秘密是否被侵犯,辩护方常常在辩解中提出其商业秘密和对应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一致、不相同的观点,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对侵权方使用的商业秘密和被侵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一致进行判断。办案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分别就韩某兴通过邮箱泄露的技术信息、侵权方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技术信息是否一致做了两次同一性鉴定,鉴定证明韩某兴泄露的技术信息、田某军使用的技术信息与科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是一致的,均系侵犯科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进一步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

(四)立案监督标准把握

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基本职责,有利于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本案时却以现有证据链条不完整、损失数额未具体确定等理由,迟迟不予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韩某兴违反保密协议的规定,披露其掌握的科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经鉴定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且根据被侵权企业研发技术成本支出费用,可以认定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高质效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建议

(一)积极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工作要求,针对实践中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少、重办案轻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主动转变监督观念,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或审查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积极主动履职。针对公安机关不愿立案或办案遇到难题,尤其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主动沟通、共同分析、协同解决。监督立案后,还要加强跟踪监督,主动适时介入侦查,帮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思路方向,引导调查取证,将监督工作贯穿始终,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二)善于借助“外脑”,充分利用鉴定人辅助办案,有效解决专业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鉴定人员和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作用,可以帮助检察官办案打破技术壁垒,有助于检察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促进办案专业化、精细化。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本案先后进行过4次鉴定(2次同一性鉴定,1次非公知性鉴定,1次损失数额的鉴定),将专业鉴定充分为办案所用,有效解决了商业秘密认定难、同一性认定难问题,查明了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成为成功办案的关键。但本案受客观生产条件、成本所限,无法对侵权使用的生产设备内部的秘点进行鉴定,因此辩方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秘点较少,未侵犯核心秘点的不应构成犯罪,应按照侵犯秘点的比例折算损失数额等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当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就非公知性鉴定检索范围,同一性鉴定中商业秘点实质相同或相同的内涵,是否是对生产技术起到关键作用的秘点等发表意见,有力反驳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质疑,取得非常好的庭审效果。

(三)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确保办案质效

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一体化办案可以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统筹办案、上下一体、协作密切的办案优势,有利于整合有限力量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集中精力充分履行办案职责。本案从开展立案监督开始,到联合挂牌督办,到一同解决鉴定问题,最终到公安检察同堂庭审观摩评议,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全程介入,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省检察院先后4次派员现场指导,强化亲历性审查,指导市区专案组解决了现场取证难、鉴定难、追逃难等诸多问题,确保案件精准取证,顺利起诉。庭审时,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业务骨干70余人进行观摩,庭后还就实践中侦办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行刑衔接机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被害人权益保障等系列问题进行交流研讨,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水平。

(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检察调解助推产权技术服务企业和社会

技术信息只有投入生产才能产生价值,才能服务于企业、社会、人民。企有所呼、检有所应。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合法经营并重,正确把握、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新服务模式,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科某公司有调解意愿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满足权利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向侵权方阐明政策,努力让技术在企业中延续,最终促成企业双方和解并达成下一步联盟合作协议,权利人允许侵权企业继续有偿使用其技术,共同将产业做大做强,达到合作共赢、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9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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