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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解读

2024-04-14 20:21 浏览: 335 views 字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详细请看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构成分析: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

1.境外的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本罪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与刺探没有重要区别;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

(3)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本罪责任要件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行为人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以本罪论处。

4.处罚: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1)对象:包括秘密、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军事秘密,如果是军事秘密,成立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6.如果是间谍组织的成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定间谍罪。即间谍罪可以包容本罪。

7.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本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中行为人民服务的对象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没有要求这一点,如果是为境外提供,则构成本罪;如果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获取后非法提供给境外,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只定本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

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渎职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可见,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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