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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