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情节轻微。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
2.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犯罪人已经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只有在既是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非刑罚方法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
1.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是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予刑罚处罚的情况下可采用的几种教育措施。所谓“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予以批评、谴责、教导或者告诫,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形式保证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责令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法。“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一种处理方法。
2.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向被告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分子一定处罚的方法。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应当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可以依法对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给予经济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行政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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