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四级高级法官——吴颂华为我们讲解刑事法官如何准确把握和展现争议焦点。
2023年1至9月,全国法院审结刑事一审案件87.4万件,同比增长14.91%,其中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办理。刑事审判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如何坚持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严格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是每一位基层刑事法官都必需面对的挑战。
面对挑战,法官要及时总结、更新办案思路,关键之处在于准确把握和展现争议焦点,这不仅能体现刑事法官娴熟的审判技巧,更是对庭审实质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对此,我们可以从下列四个方面入手:
01
去伪存真,辨识案件的实质性分歧
具体而言,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类案总结法”
主要是针对常见犯罪案件,定期进行分类总结、经验总结。总结出该类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哪几个方面,以及法院作出评判的证据证明标准、法律适用的一般性方法等。
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侵财类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对于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基本相同的,还可形成基本的文书样本。
二、“要素提炼法”
主要是针对冷僻罪名案件,尤其是“首例案件”,做好罪名分析工作,仔细研读法律、司法解释中对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解读,提炼出核心要素,预判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
例如,笔者承办的一起涉虚假广告案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炼的核心要素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虚假宣传”,但对于前述核心要素的定义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界定。经庭前准备,合议庭发现该案指控的事实确已包含前述核心要素,且辩方欲作无罪辩护,故合议庭预判前述核心要素的认定问题将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该案庭审中,合议庭在前期预判的基础上将争议焦点精准归纳为“关于涉案短视频、报道等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被告人是否属于广告主”“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辩论,裁判文书亦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重点阐述和详实评判,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亦采纳了一审裁判观点。
三、“标靶比较法”
重点是以起诉书为标靶,分析比较:
1. 可能存在的控、辩双方观点分歧。
2. 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法定情节、量刑建议之间是否缺少必要的逻辑关系或存在明显不匹配的情形。若存在此类情形,在庭审中可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3. 对于指控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行为表述有余、犯罪故意描述不足的情形。存在此类情形,应在庭审中确认被告人对犯罪故意的意见。
4. 加强对被告人供述的分析,尤其是不同阶段的供述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的,需在庭审中固定,并要求其做出合理说明,避免以“认罪认罚”的表象消化“不认罪”案件。
四、“分类删选法”
可以将争议焦点大致划分为定性焦点(如有罪与无罪或此罪与彼罪)、核心事实焦点(如犯罪数额等)、量刑情节焦点(如自首、立功、退赃等)以及其他焦点(如到案时间等)。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庭审重心,准确把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例如,笔者承办的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及15名被告人、12节事实、3个罪名。通过庭前的预判、排摸,以及梳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意见,合议庭将争议焦点分类归纳为:第一,“关于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的问题”,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套路贷”还是民间借贷或高利贷,也就是要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并为后续的具体罪名认定提供了论证基础。第二,“本案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主要围绕各被告人具体罪名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分析进行了铺垫。第三,“关于被告人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问题”,主要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主从犯的认定,为最终的量刑提供了情节上的依据。
02
把争议焦点作为合理掌控庭审节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加强文书释法说理的切入手段
在把握案件关键事实的同时,对于没有争议焦点或争议较小的案件宜引入“快车道”,在庭审中侧重做好释法和固定工作,让被告人“认得彻底、罚得心服”。对于“认罪”但不认罪行或左右摇摆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点明指控入罪的核心事实,并在加强释法的前提下,要求被告人明确发表意见,符合速裁或简易程序的不随意改变适用程序;如果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则坚决不予适用。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做到:
1. 突出重点。树立争议焦点理念,庭前准备时要有意识、庭审讯问时要有目标、举质证时要围绕、法庭辩论时要展开、文书撰写时要聚焦。
2. 整体布局。注重前后衔接,以争议焦点的寻找、引导、锁定、展开、论证、评析为主线,并整合庭前准备、庭前会议、庭审、文书撰写、判后答疑等流程。
3. 加强文书的逻辑印证。文书的逻辑论证主线为:查明的事实需有充分的证据印证,判决认定的罪名、情节需有查明的事实体现,具体量刑应与认定的罪名、情节相符。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案件的核心事实密切相关,争议焦点的评析需有充分的证据、详实的法律为支撑,争议焦点的判断结论决定了案件核心事实并影响定罪、量刑。
03
庭前准备、庭前会议、庭审、文书撰写、判后答疑等各个环节中的一些建议做法
一、庭前准备阶段
1. 通过送达起诉书了解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的意见,听取辩护人对起诉书的初步意见,并对程序适用进行释明。此举一是能大致了解、预判庭审中有无争议焦点以及争议焦点的类型。二是对于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避免因开庭时才发现辩方作无罪辩护或对关键事实有异议、从而影响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情况。
2.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庭前阅卷应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已经明确或将要提出的抗辩主张,以及双方主张所对应的主要证据,考虑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以及初步确定将来庭审时调查的重点。庭前阅卷因客观原因难以做到面面俱到时,可将重心放在关键事实、关键证据上,初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预判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并做有针对性的准备。
二、庭前会议
对于疑难、复杂且控、辩分歧较多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提前梳理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尤为重要。通过开示控、辩双方拟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简要听取控、辩双方对哪些证据、证据的哪些内容有异议,基本能判断出争议焦点范围,这样一来在庭审时更容易准确归纳,也有利于引导控、辩双方对关键证据予以重点举质证,避免了举证无重点或者对争议焦点举质证不到位的情形。
三、庭审阶段
1. 一般而言,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前已对被告人进行过多次提审、会见,庭审中的讯问会有一定的目的性。而法庭讯问要侧重补充控、辩双方未问到的关键细节,以及确认被告人对关键事实的意见,发现并固定争议焦点。对于被告人刻意回避、左右摇摆的核心事实,法庭应在被告人文化程度可以理解的前提下,对指控的罪名进行释明并要求被告人明确发表意见。
2. 举质证突出重点,对于与争议焦点有关的证据,要求控、辩双方重点举证、质证,避免因一方遗漏举证或质证不充分而导致法庭辩论无法有效开展。被告人对部分指控事实提出异议,但质证时对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又不表异议,法庭可建议控方说明该证据证明的内容,要求被告人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被告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从预判的争议焦点中剔除。
3. 归纳争议焦点应准确,对显著偏离正题、与案件明显无关的发言及时制止。详细倾听控、辩双方的首轮意见后,可调整预判的争议焦点内容,归纳的争议焦点要简明、清晰,并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的综合分析、法律适用论证。
四、文书撰写
在强调逻辑印证的前提下,还应注意详略得当。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分歧、法庭予以采信的事实,所涉的证据罗列时可以归并、适当简化。对于归为争议焦点的核心事实,证据要详细展开、突出重点内容,为后续争议焦点的分析、评判做好铺垫。
五、判后答疑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辩护人对判决的核心内容没有异议,但对于情节、量刑等辩解、辩护观点未被采纳而有疑问,希望法庭解答的,法官可视情以判决文书为基础开展一定的释明工作,以便被告人慎重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04
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与速裁、简易、认罪认罚等程序的关系
一是注意法定适用条件不可违反。
二是通过庭前阅卷以及分析、研判起诉书,提前发现速裁、简易程序、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存在无罪作有罪“消化”、重罪轻判的情形,并及时调整适用程序。
三是对于起诉时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通过庭前听取意见、做法律程序释明等方式再次确认。
四是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对关键事实、罪名、情节没有分歧,经释明确认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依法对举质证过程适当简化,提高庭审的效率。
结语
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如攀爬高峰,没有捷径、退路,只有靠不懈的努力、积累经验总结得失,才能优化调整。刑事审判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刑事法官更需反复锤炼自己的庭审驾驭、文书撰写等各项能力,准确把握和展现争议焦点,积极回应控、辩主张,这既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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