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犯罪,线上、远程、点多、面广、多样态,即涉及实体上行为人的主、客观判断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特别是电子证据调取的失真、失全、失去恢复能力等问题。在网信社会犯罪的条件下,有些热点问题,已经成为刑事法律人当下最关注的重大课题。
【热点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1)“危害”的方式:刑法罪名中,规定了包括侵入、控制、获取、提供、破坏等手段。问题是,这些手段不仅仅是并列关系,可能存在交叉、包容关系。同时,现代汉语的语义,在计算机语言条件下,并不一定同义等意,有些行为,比如识别、拦截、过滤、篡改有关计算机信息的行为,是控制,是破坏,还是获取?不同的认定,刑罪量刑差距巨大。
(2)“信息”的内涵:计算机信息,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计算机本身运行的代码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技术维护的信息,也包括使用者在计算机上上使用过程中撰写、上传、浏览、下载、识别、留痕的代码、文字、图片、视频信息,还包括办案机关提取、获得有关信息的信息。上面的这些电磁数据,与犯罪有关的、与取证有关的,都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取证的合法性。
【热点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
(1)虚拟财产是财产吗?如果是财产,那么不仅可以构成任何侵犯财产一类的犯罪,而且所有的涉及交易类的犯罪,都可以计算价值和金额。如果不是,那么它就是一堆电磁数据。问题是,它在网络上,确实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因此,一概以不承认虚拟币合法性,不承认虚拟财产交易的财产性,显然是齐人攫金。
(2)现在网络犯罪逃避打击的能力越来越高,很多交易,金额都是特别巨大,但是交易方式都是以虚拟币甚至是电子筹码在进行,而终端受损害的,则是普通的法定货币持有人,显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特征。但是,如果否定虚拟币的合法性,那么用虚拟币进行网上结算,是不是属于“结算”呢?
【三】网络黄赌毒犯罪问题
(1)有人说,除了强奸犯罪不能搬到网上,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借助网络进行。实际上,强奸犯罪在犯罪准备阶段,完全可以依托网络诱骗被害人到犯罪现场。网络时代的黄赌毒,依然是黄赌毒,网络一般只是充当介绍、引流的犯罪工具。这也是为什么存在纯粹的技术中立重要理由。
(2)网聊是网络涉黄、涉赌、涉诈犯罪的重要手段,很多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涉及淫秽物品买卖和播放、赌博、诈骗犯罪组织的搭建等,常与此相关。随着犯罪手段的推进,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出现了“网聊外包(代聊)”的方式,为此“职业网聊手”出现。互联网+,不仅在常态网络社会出现,在犯罪场景同样得到很普遍的应用。问题是,对于这种行为,基于其对上下游犯罪、核心圈犯罪行为的不明知,如何定性,也考验司法人员工作的认真与细致。
【热点四】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问题
(1)涉及人格权的网络侮辱、诽谤,是网络暴力的重灾区,轻则让受害人“社会性死亡”,重则导致自杀和精神失常。由于网络犯罪证据取得的困难,对于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诽谤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必要的。
(2)与网络暴力密切相关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非常猖獗。很多人感到,每天接到的电话,大部分是无关的商业推广电话,让人烦不胜烦。更为严重的是,包括但不限于“人肉搜索”带来的后续违法犯罪问题,令人防不胜防。而刑事控告,又面临取证难、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立案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一些列问题。同时,基于正常的公民对有权有关公职人员的监督,如何界定诽谤和正常网络监督的失误,是一个艰难的问题。
(3)网暴的常见形式,主要是无中生有、侮辱伤害、寻衅滋事、泄露隐私等,但也存在受害人“玻璃心”导致危害结果加大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急需要法律的规制,更需要常识常理常情的体察。在判断物极必反和矫枉过正的必要性中间,需要司法人员的常理心。
网络犯罪的热点,可以列举的,太多太多。在犯罪行为网络化的今天,首先是需要我们转变思维,准确认识到网信犯罪的新特征;其次是在立法上既要尽可能防止犯罪分子借网络以逃避责任,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同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要司法人员具有网络思维和火眼精睛,并对网络技术、网络语言、网络话术、网络心态有一个精确的判断,如此方能不枉不纵。
(刑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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