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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电表 显示读数少于实际用电量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国家电力 数额较大 构成盗窃罪

2022-09-01 21:07 浏览: 601 views 字号: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两名被告人合计盗窃国家电力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  

   【案情回放】

    2018年7月,金山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对亭林镇某处虾塘进行例行用电检查时,发现一处电表内有两条线路出现了电压失压的情况。难道是线路出问题了?工作人员带着疑问展开了测试,结果却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虾塘的线路到底怎么了呢?经过一番仔细的检测,工作人员最后发现有人在电表上动了手脚,刻意破坏了两条记录电量使用的线路,也就是说有人在偷电。工作人员随即报了警。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富某某和储某某被抓获,两人到案后,对偷电事实供认不讳。

    据交代,富某某和储某某两人开办的虾塘较近,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了朋友,经常聚在一起讨论养虾经验。每每谈起虾塘生意,成本开销就成了他们的共同话题。某日,富某某和储某某与他们共同的供应商“胖哥”闲谈时,聊起了虾塘经营成本的问题,“要是每个月能少交一点电费,那我们赚的利润还能再多点……”“这好办,我有认识的朋友,改装一下电表,就能让电表读数降下来,神不知鬼不觉,到时候就能省下一大笔钱!”富某某和储某某很快一拍即合,通过胖哥找到了“技术人员”,对虾塘共有的电表进行了改装,使电表显示读数少于实际用电量.

    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富某某盗窃国家电力价值人民币26000余元;自2017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储某某盗窃国家电力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富某某、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富某某、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富某某、储某某已补缴电费,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富某某、储某某因犯盗窃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偷电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会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私自改装电力设备,更是会对自身及周围居民的用电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安全用电。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海金山法院 何玲春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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