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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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每一项「冤案」原料,排名不分先后。而且,当中任何一项,若以“重量级”姿态出现,亦可“独立地”促成一宗冤案。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K11)十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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