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排队取钱,突然发现取款机上有一张银行卡忘了拔,操作界面还显示:可用余额5000元。37岁的田鹏顿觉天降横财,立马通过ATM取出这5000元。被警方抓获后,田鹏仍然坚持认为:“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我没犯罪啊!”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此案。
案件
排队时别人忘了拔银行卡 他取出钱成了“诈骗犯”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1月26日下午5时许,郑州市伏牛路与汝河路交叉口,37岁的田鹏在附近一家银行的ATM上取钱时,发现排在其前面取钱的王某取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里。等王某离开后,田鹏从王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000元。
王某回家后发现银行卡丢失,返回取钱的地方寻找,发现银行卡已被人取走,打电话挂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5000元钱已被人取走。王某立即报警,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将作案人锁定为田鹏。2010年2月2日,田鹏被警方抓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王某。
在庭审中,田鹏辩解称,银行卡主人忘记将卡取走,本身也有责任,自己只是捡了一个便宜,换成别人也会捡。“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我没犯罪啊!”田鹏一直认为,把钱还了就行,他没有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名词
生活概念≠法律概念刑法里的信用卡=银行卡
“一般人理解信用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这只是狭义的。广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我国刑法上的信用卡取广义之意,即信用卡=银行卡。”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张胜利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和借记卡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张胜利说,这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上“信用卡”含义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外延扩展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 “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
该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立法解释中关于“信用卡”含义的界定应被适用于解决刑法中信用卡犯罪的认定问题,所以说在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也就是指我们平时所说的银行卡诈骗。
看新闻学法律
同样是从ATM上取他人钱 为啥跟许霆案的定罪不一样?
为什么同是在ATM上取走他人钱款,许霆案的罪名是盗窃,而田鹏的罪名却是信用卡诈骗?
“之所以罪名不同,是因为田鹏当时并没有盗窃行为。”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解释说,田鹏在ATM前看到他人忘记拿走银行卡,不仅没有提醒,反而上前冒用他人的银行卡向银行骗取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
根据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田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给予惩处教育。
而许霆是利用金融机构自身的漏洞,非法获取钱财。所以说,许霆案的罪名是盗窃,而田鹏的罪名却是信用卡诈骗。
朱艺枝说,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冒用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信用卡后,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信用卡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取钱,这属于欺骗银行的欺诈行为,因此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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