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和秦某(另处)合伙,趁取款女子张某在ATM机上操作时,一人抛钱将取款人视线转移,一人在ATM机糟口插入废卡,致张某误取废卡后离去,而将真卡留在了ATM机内。然后,罗某和秦某将银行卡内的1.5万元尽数取走分赃。日前,闵行区法院以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张某1.5万元。
1978年出生的罗某来自江西,在上海打工。在与同伙秦某密谋后,于2008年11月23日傍晚来到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2789号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等待“猎物”。一会儿,有一女子来到ATM机进行操作。就在这位女子取钱之后还未退出银行卡的时候,罗某和秦某“上场”。
只见刘某走近那位女子,从口袋中掏出1张50元抛在女子身边。然后,他假意推了一下那个女子:“嘿,你的钱掉了。”那女子正待退卡,听到叫声便低头看了一下。见地上果然有钱,便弯下腰去,将钱拣起。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她已经中了诡计。只道是罗某在那女子弯腰的瞬间,将一张表面相同的农行银行卡废卡迅速地插入ATM机的卡槽中。
而那女子直起腰来,发现银行卡的一部分已经露出在卡槽之外,便误以为自己的银行卡已由ATM机退回,也没有多想,将“废卡”取出后离开了银行。
此时,在一旁守候的罗、秦两人立即开始对那女子遗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进行操作,并将账户内的1.5万元尽数取出,分赃后逃逸。
那女子姓张,不久便发觉自己的银行卡已被掉包,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去年10月8日,罗某在江西省瑞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罗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信用卡,骗取他人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罗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官提醒:银行卡诈骗已经成为不法之徒铤而走险,不惜犯罪的常见手段。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卡主除了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决不泄露密码之外,也要记住卡号,最好是按照使用要求,在银行卡上签名以便于核对,方可避免张女士那样银行卡被掉包被骗事件的发生。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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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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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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