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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 高利贷》作者任直平直言吴英二审

2011-05-07 19:48 浏览: 498 views 字号:

28万字的《高利贷》一书:说清来龙去脉,辨明是非曲直,呼唤公平正义,期盼祖国和谐……揭开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真相;创业人说早读五年何至马革裹尸,放款人说早看一年就不用家破人亡了…… 作者任直平学的是金融,经营了企业,亲身经历了高利贷使一个企业由盛而衰急剧演变的过程,又从高利贷灾难中突围为中小企业进行了成功尝试,所以对吴英案,他最有发言权。

1、钱哪里去了?
许多高利贷下的失败者,绞尽脑汁都想不明白自己把钱花到什么地方了,其实他们是没有弄明白自己付出了多少利息。以1000万月息4分的借款为例,所有的借贷人们都认为三年利息是40万×36月=1440万,其实这并不是实际付出利息。实际付出利息应该这样算:第一个月使用资金960万,第二个月920万……到第36个月借款人付出了1440万,已经多付出了440万,但借款人仍欠放款人1000万并按1000万本金付息,所以三年中,平均使用资金为(960-440)/2=260万,即使用260万资金付出了1440万利息,利率为1440÷260=554%。由此得出1000万借款,三年付出1000万×554%=5540万利息,其4100万利息被“利滚利”吃掉了。按此推算,四川达州谢冰的利率是月息6分,100万借款二年会变成100万×2.18×2.18=475万债务,浙江东阳吴英利率是月息1毛2,100万借款二年会变成100万×7.55×7.55=5700万债务。计算公式是高二课本里的,现在全国专家学者都没去认真分析,文化很低的吴英根本不懂,她的债务也根本不是3.8亿,这是个加进好多利息的泡沫债务,而不是大额资金不知去向。她被残酷掠夺了,受害人反被抓起来甚至判了死刑。

2、灾难是谁造成?
借款人被“高利息”和“按月结息”的高利贷规则套住了,借款人刚借款买下种子,按月结息者就将其买化肥钱拿走了,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收割庄稼的机会;效益很好的企业一旦陷入,也吃不住掠夺,所以灾难本身是高利贷规则造成的,放贷成功者往往是放贷早期的人,而被困者往往是放贷后期的人(无论敌人还是朋友),选择高风险放贷把握企业“前期”还是“后期”是成败关健,因为后期往往是借款人被利息吃垮了,这是高利贷规则决定的,借款人主观意志也是被动无奈的。这样一个借贷规则下,就是把比尔·盖茨、巴菲特、柳传志、陈光标等人全请来,也会很快失败的。借款人哭天喊地,应该责怪自己不该选择高息放贷,而不该责怪借款人,借款人自己也被这个规则和自己的诚信吃垮了,又能去怪谁呢?
中小企业没有融资出路,被迫伸手高利贷,高利贷的“逐利性”吸引了数以亿计的放贷人,于是有的地方:官商勾结操纵银行资金流入高利贷市场,官员们利用放贷洗钱捞钱,无创业能力的人们狂热放贷梦想快速暴富……于是无数创业人一旦借贷了就会被借贷规则牢牢锁死,前期自己被掠夺,到后期以贷还贷时成了部分放贷入掠夺另一部分放贷入的工具,到资金链将断时又被官商匪勾结定罪非法集资被洗劫一空。固定几个人的钱给了吴英,吴英又给了他们,交换了一段就快速膨胀增值了,吸血者成了弱智受害人而受害人成了奸诈诈骗者,案件尽然如此荒谬。

3、冤案怎样形成?
全国各地许多将“民间借贷”定性为“非法集资”的冤假错案,模式也大致一样:借款人被放款人绑架掠夺,报案后,执法机关并不追究作案者,而是抓受害人,以“非法集资”定罪。
冤案往往是有幕后策划者的,首先,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又债务大债权人多,放贷入难以通过法律有效掠夺借款人;其次,借款人穷了,穷了就保护不了自己,凭借借款人富起来的放款人,手里有钱就有能力官商匪勾结收拾借款人;再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虽然有质的区别,但在形式上是有相同点的,比如:狼和狗都有狗类动物的特征,豹和猫也都有猫类动物的特征。策划者避开二者实质,在形式上凑合一些相同点,借着打狼名义指狗为狼将狗打死,掩耳盗铃便达到”吃狗肉”目的了。暴徒抢银行时,要蒙面;西方国家打利比亚,赤裸裸流氓倒也流氓得光明磊落;而吃狗肉者委曲事实指鹿为马却包装得冠冕堂皇……

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款种类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几种操作方式。《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义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项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用吸收资金去发放贷款,以营利为目的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是金融单位的本质特征,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进行资本货币经营非法牟利就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才是其区别于民间借贷的实质和立法本意。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需三因素同时成立:一是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二是诈骗方式成立;三是非法占有事实成立。三因素有一项不成立,该罪就不成立。

5、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异同。
a、二者相同点:都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都可以“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都是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b、实质不同点:借款目的不同,“非法集资”是放贷或非法占有,而“民间借贷”是用于经营;取得方式不同,“非法集资”以欺诈方式取得,而“民间借贷”以真实方式取得;资金用途不同,“非法集资”用于放贷或个人占有了,而“民间借贷”用于经营了;造成后果不同,“非法集资”是一人对许多人的骗取掠夺,用于挥霍一般叫放贷人血本无归,而“民间借贷”往往是多人对一人的掠夺,借款人一时困难但还有资产保证,给以时日还有还债机会。
c、“不特定对象”,是当时为打击吸收资金放贷扰乱金融秩序者而定的,并且“不特定对象”至今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说法,《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也未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就违法。可见,我们定性应从“钱被谁拿走了”的实质上去认定,从“借款人数多少”和“放贷人是熟人还是生人”等方面决定借款人之生死是不可取的。

6、如果吴英不被抓?
吴英在短短的高利贷路上措手不及就赚了个“死刑”,这样执法留给社会的是一大堆永远解决不了的复杂问题,假如换一种执法方式也许会海阔天空:a. 吴英报案后,公安局及时对绑架者给以制裁,促使其走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b. 高利贷本身是法律不保护的,给借贷双方以时间和空间,让他们自己协商处理,一大部分问题自然会得到合理解决。c. 吴英付出了庞大利息才会有3.8亿庞大债务,毕竟是固定几个人的钱,他们之前已拿了不少利息,商量“停息还本”良化债务,两三年时间内,所有债权人的钱都有可能拿回去,而不是血本无归。d. 如这样执法,就不会是少数人得益而多数人受害了,社会也就一片和谐了。
7、吴英案的实质。
律师的辩护非常到位,提供的证词非常充分,逻辑十分严谨,很明显,这是两厢情愿的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利息高,法律不保护,但借款人并不犯罪,林卫平出庭作证说吴英不是诈骗,更说明了这一点。
相比之下,检方的说法就不那么能经得起推敲了:高利息吸收资金就是诈骗,一群高素质高文化年龄大的人(还有律师)被一个文化低年龄小的姑娘骗了,小姑娘被掠夺穷了付不出了就是诈骗了,并且被骗者也全被抓进去了……高利贷下付不出钱了是正常现象,不用管自行会调节好的,一管反而出问题了,吴英案是有人为掠夺设计的一个本不该有的案。

8、吴英案妥协结果。
吴英抓错了,案子办不下去了,责任谁来承担?只能由吴英来承担啊!你爸不是李刚,问题不是你真犯罪与否,而是你把人家办案人弄得下不了台,怎么办,只有你去死吧!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吴英看清了不喊冤让人家下了台或可活命,如果再喊冤就只有死路一条了,所以她投降了认命了。双方妥协有了结果,全过程为:种毒者(资金拥有者)在幕后,利用贩毒者(放款人)卖毒给吸毒者(吴英),在吸毒者一时困难时,力量大的种毒者把贩毒者和吸毒者都抓起来进行掠夺而不管其他种毒者,真相将被识破时,种毒者恩威并施让吸毒者承担一个风马牛不相干的罪名……
到底权大还是法大?一场权与法、公平与正义的较量中,依法治国和以权压人孰重,国人正在拭目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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