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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丁金坤律师:药家鑫的尸体权属于谁

2011-06-12 23:58 浏览: 762 views 字号:

字号:T|T2806人参与764条评论打印转发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其父药庆卫在新浪微博发消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是也包括尸体?”、“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犯的尸体归属尚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尸体由国家处理。

有法律的按照法律,没有法律的按照习惯。按习惯,尸体由近亲属处理。然由哪些近亲属来处理?习惯也模糊不明。实践中经常出现僵局,如部分近亲属同意处分,部分不同意,没法解决问题。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对尸体的权属应予确定,并界定近亲属的范围,规定尸体的合理保存期。

未来《亲属法》立法时,可考虑如下设计: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对尸体的处分应尊重死者的遗愿。没有遗愿的,尸体的处分权归死者近亲属。第一顺序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无处分权。处分尸体须经全部近亲属同意。近亲属有不同意的,尸体可以保存30天,再根据近亲属的多数意见执行。还是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可以继续保存30天,60天以后无论是否达成多数意见必须火化殡葬,但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保留的除外。在《亲属法》立法之前,国务院或民政部可以行政法规、规章予以调整。

死刑犯的尸体归属 ,是药家鑫案引起的一个思考是,死刑犯的尸体属于谁?尸体是否《物权法》上的物?这些法律都是空白。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习惯办。国人的风俗,尸体由近亲属处理,在亲人举行祭祀仪式后,予以火化或者入土为安。尸体由近亲属处理的另一原因是,能保护尸体的完整性,如果由其他人处理,则尸体器官或不安全。因此,尸体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民法没有规定尸体权属,刑法、刑诉法也没有规定尸体处理,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48条规定:“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但该条司法解释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值得商榷。

因为,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已规定的条文,而法律对尸体归属没有规定,解释无从谈起,因此该解释实际是赋权,即赋予国家处理尸体权。其二、该解释虽然规定尸体交还家属,但事实上因火化条件已经很成熟,家属只能领取骨灰,见不到尸体,这样会引起两个问题,一是亲人无法告别,二是亲人怀疑器官是否完整。所以,应当规定家属可以见死者的尸体,并在家属的目视下火化,比较妥当。

作者:丁金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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