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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处首例涉罪未成年人禁止令

2011-06-16 18:59 浏览: 1,022 views 字号:

正义网上海5月3日电(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黄峥 陆海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正式施行后,由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起诉并量刑建议的上海首起判处禁止令,在该市长宁区法院当庭宣判,合谋盗窃多辆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的两名未成年人孟某,许某,构成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决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接触,禁止许某在外过夜。

17岁的孟某出生于一户安徽来沪打工的家庭,与许某同在一所职校读书, 2010年4月开始,他们结交了另三名同校的同学,为教训与孟某不和的同学胡某,孟某、许某等经过预谋,携带大力钳等潜到胡家门口,将胡家价值3000余元的白色助动车窃走,顺利销赃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案发,孟某、许某等人先后四次伙同作案,共盗窃了4辆助力车、电动自行车。6月29日,两人相继被警方抓获。案发后两人在家长的协助下或归还窃车,或作价赔偿被害人损失。由于作案时都不满18周岁,两人被取保候审。期间许某再次利用去同学家玩耍,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

对于这起案件长宁区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与区法院少年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积极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的试点工作,利用“捕、诉、行、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等特殊检察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背景等;在向法庭和未成年被告人建议判处禁止令时,说理充分,浅显易懂,让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禁止令的原因;同时,通知社区矫正的社工参加庭审并送达禁止令执行通知书,对法定代理人监管执行禁止令和被告人服从禁止令分别提出提出注意事项。

检察官在起诉时认为,根据社会调查,孟许二人与同案犯关系密切,根据心理测试结果反映,两人有好与人交往,易受他人及环境影响的心理特征。另外三名同案犯与孟、许分案处理并接受诉前考察,孟、许两人不应与同案犯联系;许某取保候审时再次犯案,检察官在向许父发出了严加管教要求后行为明显有所改观,为避免再次犯罪,开庭时虽已是成年人的许某不应在外过夜,脱离家长管教。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建议法庭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与同案人联系;禁止许脱离监护人在外过夜。

为保障禁止令的执行,长宁区检察院还制定了加强监督相关机制,将对服从监管和禁止令未成年人,建议社区矫正联席会议予以表扬,对于违反禁止令的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作者:林中明 黄峥 陆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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