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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对“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的答复

2011-07-14 10:54 浏览: 693 views 字号:

梁按:我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再次提出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的建议案。不久前,收到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建议案的答复。谨将答复全文公布如下,并附该建议案原文。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98号建议的答复

(政法办字【2009】329号)

梁慧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收悉。我们研究认为,该建议具有建设性。现就相关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已将其作为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改革措施。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提出具体改革实施意见。在此过程中,我们将注意听取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以确保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

非常感谢你们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关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

第7398号建议原文

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几千年的中国刑法史,靠刑讯逼供定罪科刑,从酷吏周兴、来俊臣,到包青天、海青天,莫不如此!严刑拷打,屈打成招,制造了多少杨乃武与小白菜式的悲剧!多少无辜屈死的窦娥冤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严禁刑讯逼供,取得很大的进步!在审判程序中彻底禁绝了刑讯逼供,但在诉前刑事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着!

例如,1998年贵州遵义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致嫌疑人熊先禄死亡事件;1999年榆林市镇川派出所六名干警刑讯逼供,致嫌疑人黑海飞死亡,然后伪造逃亡现场、掩盖罪行事件;2004年甘肃平凉市郑发祥暴力取证,致嫌疑人韩某死亡事件。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三起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例:河北李久明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编造杀人经过,错判死刑;云南丘北农民王树仁,被刑讯逼供,打断胸椎、腰椎致七级残,被错判强奸杀人罪;辽宁沈阳新生公安分局,刑讯逼供,将嫌疑人张建华殴打致死。据《了望东方周报》报道,2006年之前的10年间,因刑讯逼供造成的有据可查的冤案,竟达20万起之多!

为了切实维护宪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现行刑法加重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制裁,并新增暴力取证罪。鉴于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严重存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刑讯逼供列为刑事诉讼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为主题的专项活动。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振明副检察长透露,一年间共计立案侵犯人身权利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诉1924人,有罪判决1450人。虽然加大了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打击、惩罚力度,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政策目并未实现。此后又接连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

刑讯逼供,禁而不绝,必有其体制上的根源。这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负有证明责任的机关手中。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看守所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使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以此有罪供述作为获取其他证据的手段,成为可能。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安机关。看守所虽然不归检察机关管辖,但检察机关有权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到本机关或者别的地方审讯。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拥有刑事侦查权、负有证明责任的检察机关手中,具备了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条件。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也发生在检察机关。

作为对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期间虽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但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其犯罪的职责,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不发生在人民法院。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归司法部门管辖,司法部门控制着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身,但司法部门不承担证明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犯罪的职责,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不发生在司法部门。

可见,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就是:使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负有证明责任的机关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机关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成功经验。

2006年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场所划归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司法部,以彻底根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遗憾的是,这一提案,因受到公安部出于狭隘部门利益的抵制,而未被采纳。公安部认为,采用所谓”全程录相”完全可以实现根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目的。三年的时间过去了,靠所谓”全程录相”,达到根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目的了吗?没有!最近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躲猫猫”事件,就是铁证!

关键问题在于,操控”全程录相”设备的机关,是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且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一机关。警察和检察官绝不致于面对摄像头对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难道不会待嫌疑人招认之后再启动录相设备?即使录上了,难道不会删除?这简直易如反掌!其实,所谓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也并不是非要自己动手动脚不可,难道不可以让”牢头、狱霸”代劳,玩一玩”躲猫猫”游戏?所谓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也并不是非得要动手动脚不可,例如让嫌疑人连续数十个小时不能睡觉!或者让他自己玩”俯卧撑”!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已经验明,”全程录相”不可能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行为!不仅如此,安装一套录相设备要30万元,每个县公安局一套、检察院一套就是两套,60万元。市一级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然也要各安装一套。全国2千个县、5百个市,安装五千套”全程录相”设备,须国库支出人民币15亿元。设备还要人保管、维护和使用,一套设备至少两个人,共需要一万人。这一万人的住房、工资、福利、社保、医保,绝不是小数。还有录相成本,每个案件需人民币1千元。这5千套”全程录相”设备的保管、维护、使用,每年至少需要人民币10亿元。可以断言,靠所谓”全程录相”解决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徒然浪费国库巨额资金、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十足的馊主意!

只须改变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场所的管辖,由不具有刑事侦查和公诉职权的司法部门负责管理看守所,并对被羁押的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无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均只能在司法部门管理的看守所的审讯室审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实现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政策目的。无须所谓”全程录相”,无须耗费国库资金,无须增加纳税人负担!特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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