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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夏楠:死、缓两难取其善

2011-07-22 00:47 浏览: 938 views 字号:
李昌奎案被广泛报道后,有媒体称其为“药家鑫第二”。两案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案外背景极为单纯,没有关于“官二代”“军二代”的舆论焦虑,这使我们能够更冷静理性地看待李昌奎案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终审中,将一审判决中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其主要的理由是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存在,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其实并非高蹈的死刑存废之争,而是对自首情节如何影响量刑的现实问题。

现行刑法并未具体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过,而是要求法官从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几个方面作出恰当评价。而对自首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刑法层面上,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即使自首,也并不能必然免除死刑。

是否必须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如果从“犯罪分子畏惧死刑”这一基本事实出发,可能有两种同样符合逻辑,但截然相反的答案。

一方面,对于潜在的犯罪而言,死刑的确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如波斯纳在《死刑经济学》中引用过的一个计量分析,该项研究表明处决一个杀人犯可以震慑18起潜在的杀人犯罪。

与此相反,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而言,死刑的威慑力可能致使犯罪分子为逃避死刑,不计后果地继续犯罪。

如同贝克尔所言,“有一种强有力的论断认为,对杀人犯应该保留死刑的处罚,这种论断与犯罪惩罚学中所说的边际威慑力有关。如果说暴力事件的行为人要被处死,那一个袭击者在作案时就会企图杀死受害者以降低其被追查的可能性。这逐渐成为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应该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应的主要原因。有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于,死刑会使得一个杀人犯更加顽固地抵抗,以避免自己被抓获,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伤亡。尽管边际威慑力很重要,但我相信杀人犯的顽固抵抗,有可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这间接地表明犯罪分子对死刑的畏惧。”

针对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回应,“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但哪怕抛开公众因朴素正义感表现出来的愤怒情绪,也不应忽略其中的理性因素。因公众的立场和言论,皆有或多或少的代入感,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潜在对象。这愤怒的背后便有为自身安全的理性考虑在。称之为情绪支配的“公众狂欢”,并非完全妥当。

李昌奎及许多负案在逃的犯罪人员未必清楚关于自首的法律理论。他在作案几日后投案自首,可能与几十年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宣传有关。

这一口号式的宣传虽有失严谨,但的确对追逃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作出假设:若李昌奎作案后知道自首不能免于死刑,他是否还会去自首?如果他不愿自首,负案逃亡,又会发生何种后果?

不妨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对李昌奎血案作出剖析。李昌奎奸杀王家飞,被指为对提亲被拒绝的积怨报复;而残忍杀害其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的行为,同样认定为报复则并不妥当。这更有可能是出于掩盖犯罪,以达到逃避指认和追查的企图。

在逃人员的身份处于非法状态,不可能像普通公民一样从事正当工作维持生存。这导致其在流窜当中,往往犯下新的盗、抢、骗罪行。如上世纪80年代轰动全国的“二王”案件,便是负案在逃人员全国流窜,不断犯罪,造成极大社会危害的典型。

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网上在逃人员仍有32万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罪的2.6万人。公安部今年部署了针对在逃人员的“清网行动”,要求行动结束前网上在逃人员总量下降50%。

单靠公安机关的围追堵截,恐怕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在“清网”的第一个月,有9000多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这一数字远高于公安机关追缉捕获的在逃人员。

李昌奎案既已成为广为关注的公共话题,其示范性作用便凸显出来。仅以维护公共安全计,两审法院的两种判决都有其理据;而要客观审慎地审度不同判决所致的社会效果,需要高度的司法智慧。

在这两难的选择中,在当前形势之下,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成为了云南省高级法院的选择。

作者为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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