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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三嫌疑人被公诉 总共售出27万包

2011-08-27 17:27 浏览: 1,210 views 字号:

“染色馒头”案三嫌疑人被公诉

添加柠檬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还存在将过期馒头重新加工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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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三嫌疑人被公诉 总共售出27万包

 

2011年4月11日,上海宝山区南大路380弄,工商质检人员查封库存的“染色馒头”。杨一 早报资料

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问题馒头”共售出27万余包,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在执法中还发现,盛禄公司还有将超市退回的过期或将过期的馒头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加工等违规行为。

昨日,组织生产销售“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问题馒头售出27万包

宝山区检察机关经审理查明,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伙同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规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本市一些连锁的超市卖场。

从2010年10月至案发的2011年4月,共销售“问题馒头”27万余包,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在执法中还发现,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还有将超市退回的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部分馒头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加工,以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等违规行为。

在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的最后阶段时,宝山区检察院召开由该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加的案件讨论会,就案件定性、现有证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和具体部署。

此后,检察机关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就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

“柠檬黄”不属有毒有害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定性也经过了反复斟酌、推敲。

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修订。那为何叶维禄等3人从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再到提起公诉,都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察人员专门求教了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杜世祥。了解得知,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规定,须经卫生部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公示。食品添加剂和一般化工原料有严格的区别,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属于化工原料而非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是经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属于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被允许使用的范围很广泛。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规定,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卫生安全标准,即添加物是否属于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二是质量规范标准,即哪类食品允许添加哪些食品添加剂及剂量标准,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杜世祥表示,根据这两个标准的规定,馒头作为发酵面制品类的食品,所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没有“柠檬黄”。由此,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是“一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称,《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规定的行为,都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这一类犯罪行为。因此,在法律条文上存在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一种犯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也符合特别法条的,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条,否则就只能适用普通法条。

叶维禄等3人在馒头中违规使用的“柠檬黄”,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同样,法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叶维禄等3人的行为不能适用特别法条,其添加了“柠檬黄”的馒头仅属于不合格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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