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一天,你发现一辆和自己的车牌号一模一样的汽车行驶在大街上,千万别怀疑自己的眼睛,那一定是你的车被“克隆”了。“克隆”机动车牌照的动机形形色色,有的是冒充出租车非法运营牟取暴利,有的则是为了逃避违反交通规则的严厉处罚。殊不知,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被告人因“克隆”出租车而触犯刑法的真实案例。
33岁的被告人李某本是河北省的农民,像大多数打工者一样,怀揣着改变自己贫穷命运的梦想来到北京这个大城市淘金。他决定利用自己会开车的一技之长实现自己的梦想。经朋友介绍,他花7500元买了一辆二手夏利车开起了“黑车”。干了一个多月,李某有些失望。尽管“黑车”比正规出租车成本低很多,但由于是“黑户”,李某不敢明目张胆的随意拉活儿。运营地段的限制也限制了李某财富增长的速度。在圈儿里“内行人”的指点下,李某决定铤而走险,冒充出租车进行非法运营。2005年8月的一天,李某在汽配城花20元购置了出租车顶灯,又通过朋友花350元买了一个出租车计价器。通过路边发放的办假证的名片,李某又买到了一副出租车牌照和一张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经过精心包装,李某的夏利车已摇身一变成了一辆以假乱真的出租车。但毕竟是做贼心虚,李某不敢开着这辆冒牌出租车招摇过市,只是在夜幕降临后才出来拉活儿。尽管不能在黄金时段载客挣钱,但成本很低的冒牌出租车生意带来的利润已经相当可观了。可惜好景不长,就在李某为自己的小聪明自鸣得意的时候,他在一次运营过程中被巡逻民警看出破绽,逮了个正着。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被告人李某起诉至法院。2006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半年。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有车一族”的极速壮大,“克隆”车牌的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是屡见不鲜。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达到570.77万辆和575.8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56%和13.54%。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主任徐长明表示,2005年中国汽车需求基本与日本持平,并列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消费国。随之而来的汽车套牌现象也日益凸显,成为困扰车主们的诸多难题之一。
被捕后,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小聪明追悔莫及。当初,他以为找到了一条赚钱的捷径,铤而走险假冒出租车,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会被人发现,根本没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他承认,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和侥幸心理让自己误入歧途。这也许正是大多数套牌者的心理写照。所谓套牌,就是复制他人合法的行车证件及车牌,开着自己的车却冒用其他车辆的合法身份上路的违法行为。套牌车辆主要为营运车辆、走私车辆、拼装车辆、报废车辆、被盗车辆。这些车主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假牌照、假行驶证。也有少数汽车在自己的真车牌外面挂上假冒别人的车牌号,以达到冒充出租车非法运营、或是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时逃避法律责任,或是偷逃养路费等目的。
按照我国的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号牌只能属于一辆车,一辆车也不可能拥有两个或者是更多的号牌。这种套牌现象实际上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机动车牌照作为公安机关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种证明机动车身份的专门标志,其性质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应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显然,一旦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或是买卖的方式克隆了他人的机动车牌照,就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套牌车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广大车主的利益,尤其是在套牌车所引致的交通事故中,因为套牌车没有第三者保险,无论受害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都难以从事故中获得任何经济赔偿,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目前,“李鬼”车现象已引起了各地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广州市在2005年的集中整治过程中,每月都有数千辆套牌机动车落网。沈阳市交警支队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上半年共查处假牌假证及挪用牌照等违法行为200多起。北京市在2006年也将对未年检车、报废车、未登记注册车、挪用号牌车、套牌克隆车和被盗抢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本是一位年富力强、有着一技之长的年轻人,却因为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在看守所中度过了自己的34岁生日。李某感叹,这个用自由换来的教训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捷径,要想发财致富首先要做一个厚道的车主。(通讯员:徐云)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