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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入室行凶醉汉被判刑 二审双方激辩是否有罪

2012-09-07 22:23 浏览: 664 views 字号:

  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本报记者孙思娅摄

  男子杀死入室行凶醉汉一审获刑 市高院二审开庭

检方当庭要求改判 控辩舌战罪与非罪

 

昨天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审张福林夺刀杀死入室行凶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对于张福林是否构成犯罪,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了多轮交锋。律师认为王君的行凶行为,已使张福林获得了无限防卫的前提。公诉人则提出张福林夺刀后已经脱离了严重危险,属于防卫过当,但同时又主动提出张福林存在自首情节,而要求市高院对其改判。对此,家属们认为,这是检方对于张福林案做出的一种妥协,他们认为检方的行为恰恰说明张福林案存在错误。此案昨天没有当庭宣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情回放

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不请自来。王君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被王君压在身下殴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是便挣脱开王君。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对于这个结果,张福林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有罪,提出了上诉。

庭审现场的罪与鸣

首轮交锋:双方均“批”一审判决

辩护律师:为求平衡没有原则

张福林的律师钱列阳提出,此案应该提高到无限防卫的角度来看问题。所谓无限防卫,是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钱列阳说,此案中,两人发生殴斗的地点在张福林家中、凶器的出处是王君自带,一切都明显显示出这是一起夜闯民宅酒后行凶的行为。

钱列阳说:“这样的一个立法,本身就是向社会宣誓一种状态:当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受害一方可以完全不必考虑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全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虽然无限防卫的法律法规,早在10多年前就经刑诉法修改而规定出来,但是司法机关却很少适用这个条款,甚至有些司法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无限防卫这个规定,“那么面对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勇敢地适用一下,还张福林一个公正的判决?”

另一律师刘英杰指出,一审法院有维护被害人的倾向,一见有人死亡,不管张福林是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就认定是防卫过当。“为了对死者家属好交代,为了防止家属闹事,寻求所谓的社会稳定,没有原则地各打五十大板,以牺牲一方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平衡,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无能”。

检察官:

构成自首 量刑过重

此次二审,公诉方是市检察院。公诉人首先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检方指出,张福林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防卫的过程中,导致王君死亡,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性,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检方同时指出,一审法院认为“张福林在作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意见是错误的。

检方认为,可以认定张福林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情节。检方说,本案证据显示,张福林的亲属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且张福林一直没有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事实的经过。

此案中张福林虽然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却不影响其自首性质,应对其减轻处罚。

检方总结称,原审判决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5年的量刑过重,鉴于张福林故意伤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又是自首,依法应该对其减轻处罚,“我院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二轮激辩:是否构成无限防卫

检察官:

夺刀后失去无限防卫前提

公诉人将张福林的行为分成了三个阶段,称第一个阶段是张福林在面对王君的持刀侵害时并进行反抗和夺刀的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但第二个阶段,张福林夺刀后,使现场的局势发生了变化,此时的王君虽然继续对张福林有侵害行为,但是却不至于给张福林带来更重大的伤害,因此张福林持刀反抗猛刺的程度,已然大大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第三个阶段,张福林发现王君受伤后,和家人一起实施了一系列的救助行为,体现了张福林并不希望给王君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张福林在第二个阶段,持刀猛刺王君胸部两刀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相反,如果张福林夺刀后,王君采取了更为过激的行为,那么张福林采取何种防卫行为都不过分”,公诉人说,所以无论从伤害的过程、部位以及刀数和伤害的结果来看,张福林都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无限防卫。此外,检方还提出,王君并不是非法闯入,而是来家中看望孩子,带孩子放烟花,而且进入房间后,武青的父母还拿出成绩单来给王君看,并没有拒绝王君或者要赶走王君的意思。

辩护律师:

防卫并不是一时的安全

钱列阳提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一时的保护,而应该理解成从根本上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钱列阳说,公诉人讲到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实际上是一个抵抗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夺刀反击的阶段,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一个正当防卫的过程。“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无限防卫,都是先面对不法侵害进行抵抗,然后反过来伤害不法侵害人,这两个加起来就是正当防卫也是无限防卫的含义”。

钱列阳指出,只有一种情况超越了正当防卫,那就是事后防卫。假如刀被张福林抢到后,王君当即夺路而逃,而张福林持刀追杀,这样才是超越防卫的限度,但是此案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王君曾停止过对张福林的伤害。

刘英杰律师则补充称,王君的行凶目的很明显,“既然是行凶就符合无限防卫条件的具备,符合了这个前提,造成王君重伤或者死亡,都不应负责”。刘英杰表示,当时张福林三处受伤,武青一处受伤,张福林把刀夺过来之后,王君仍然在掐着他的脖子,始终压在他的身上,所以行凶仍然存在,危险依然继续,没有得到控制。

对于是否非法闯入的观点,律师表示,王君来到张福林家中,并没有人邀请他,武青的父母也是出于礼貌才拿成绩单给王君看,但是礼貌并不等于邀请。况且当时武青已经关上了房门,而王君推门便进,当然属于闯入情节。

三轮陈词:法官要求表达新观点

检察官:

双方伤害结果不对等

公诉人表示,司法机关在处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惩罚被告人并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通过审理案件要达到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公平的结果,这也是司法一直在追求的过程。

此案发生出乎所有人的预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君当时的行为有致死张福林的故意,王君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是刑法关于无限防卫中所要求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

事实上,张福林和妻子武青,两人的伤情都是轻微伤。轻微伤的结果与王君死亡的结果并不对等,因此张福林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辩护律师:

如不制止死者会是张福林

刘英杰律师指出,张福林是在命悬一线的紧急混乱之际,才将王君扎伤致死。如果让当时的受害者张福林精确地把握力度和部位实际是强人所难。王君是深夜到达防卫人的卧室,并携带凶器,直奔卧室而来,上去就将张福林扑倒,武青上来阻拦,便中了一刀,并且是拇指筋腱断裂。如果武青不来阻挡这一刀的话,这一刀就会扎到张福林的身上,可见王君一进来就是奔着行凶的目的来的。虽然张福林将刀夺走,但是喝醉了酒的王君,已经造成了夫妻俩受伤,如果不是张福林夺刀并刺扎,就不可能中止王君的行凶行为,最后重伤死亡的就会是张福林。

本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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