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09年,重庆渝北区礼嘉镇人彭洪,在某论坛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出现了让他意想不到的一幕: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彭洪被认定为“诽谤”并处以劳教两年。
2011年4月至8月,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在网上以多种方式“攻击”政府,被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判处劳教两年。
2011年7月至9月,重庆警方在“治安综合整治行动”中,拘留了1万多人,其中,至少上千人被劳教,包括有很多“有前科”的带刀者。
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的母亲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
在这一系列劳教权力遭到滥用的案件曝光之后,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遭受的诟病达到高潮。
劳教制度何以蜕变为纵容地方违法的“非法之法”,劳教改革如何废旧立新?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指出,劳教制度至少存在三大弊端:一是立法宗旨早已过时;二是认定标准相当模糊;三是程序保障严重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张千帆说,当时之所以建立“劳动”教养,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今人看来,所谓“教育改造”无异于强制“洗脑”。
张千帆说,劳教对象的认定标准极为模糊。按照公安部1983年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主要针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包括“反党反社会主义”,该罪名包含“法外”成分,内涵及其模糊,边界无法界定。
同时,劳教决定过程相当草率,被劳教者几乎没有任何程序权利保障,劳教权力的恣意行使得不到实质约束。由于公安部门对被劳教者掌握着不受监督的生杀大权,被劳教者一般不敢在劳教期间提出质疑,以免遭到打击报复。这样一来,劳教就成了权势者可以不通过刑事程序而长期关押公民的手段。
张千帆认为,劳教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混淆了行政和刑事两类性质不同的处罚。劳教介于二者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但在法律上却被界定为行政处罚,其程序又极为简略轻率,实际上导致公安部门可以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堪比刑事的严厉处罚,无疑是对公民自由的巨大威胁。
张千帆指出,改革劳教制度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当代的社会需要、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行政处罚应限于15天以下的人身自由限制,超过此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应被界定为刑事处罚。如果劳教处罚的严重程度在性质上属于刑事处罚,就必须适用“无罪推定”、“罪行法定”、辩护权等刑事法治原则。
张千帆称,在劳教废存之间,也可以选择一条“中间道路”,维持劳教作为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的处分方式,但是,必须废除目前仍在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决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借鉴刑法原则重新立法,明确规定劳教行为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并设计和刑事诉讼性质类似(尽管细节可有所简化)的处理程序。如此,才能使劳教制度改革既尊重公民基本自由,又兼顾人性化的社会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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