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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规定

2013-01-05 23:20 浏览: 584 views 字号: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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