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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妇因反抗家暴面临死刑 各界紧急呼吁刀下留人

2013-01-30 20:36 浏览: 1,101 views 字号:
2013年1月25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律师、艾晓明教授、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北京兴善研究所滕彪博士、郝建教授、张赞宁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律师、学者、NGO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公开签署呼吁书:对李彦因反抗家暴而杀人一案,紧急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

案件回放:长期受到家暴的妻子一怒之下杀死丈夫

 

李彦和其丈夫谭勇结婚之前谭勇有过三次失败的婚姻,2010年李彦打破重重家庭阻碍后嫁给谭勇,但婚后谭勇一直不改脾气爆燥的性格,经常对李彦拳打脚踢,并阻止李彦和其他人有正常的生活交往。面对两人双双下岗和谭勇的长期暴力对待,李彦一直忍辱生活。2010年11月3日晚,由于谭勇酒后在厨房外用气枪射击花生玩被在厨房洗碗的李彦阻止后,威胁要射击妻子的屁股,后两人发生争执,谭勇用脚踢打李彦,后李彦用谭勇的气枪管击打谭勇后导致谭勇死亡。
谭勇死亡后李彦对尸体进行了处理,并告诉他人报警,后在等待公安机关的过程中被抓捕。本案一审、二审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可李彦曾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也不认可李彦具有自首情节,而以李彦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为由判处李彦死刑。目前本案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依法应由一审法院四川资阳中院执行死刑。
百姓说情:三百四十名当地百群联名为李彦求情请愿
本案发生后,四川电视台曾对李彦进行采访并制作了《再婚女人》的节目,三百四十八名当地百姓在观看了“四川卫视-4新闻现访”播出的《再婚的女人》节目后,感到无比震惊和悲伤,自愿签署了请愿书,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事,能充分考虑李彦因长期遭受家暴而不堪忍受的事实,对李彦从轻处罚。
弟弟千里救姐:李彦弟弟李德怀千里取证救姐
李德怀是李彦的同胞弟弟,当初也是最反对李彦嫁给谭勇的人之一,在得知姐姐婚后的遭遇后也劝过姐姐离婚。悲剧发生后,李德怀多方奔走,并发现李彦被带入看所时并没有进行体检,她被谭勇打掉的半个手指头上的指甲还保留在李彦的手上,当得知这些在一审二审时都没有在法庭上提出时,李德怀非常着急,他认为这是李彦受到家庭暴力的最大证据,他非常希望资阳中院的法官在执行刑罚之前能详细查明这个证据。为此李德怀曾到北京和广东多地寻求律师和法官的意见和帮助。
律师说法:死者有过错,李彦罪不致死
作为代理李彦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著名的妇女权益保护律师,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建梅律师认为,由于死者长期对李彦施以家庭暴力,李彦长期忍辱负重,形成了“受虐妇女综合症”。李彦由于再次被施暴时一时怒火中起意将谭勇打死,对于谭勇的死亡,谭勇本人是明显具有过错的。一审、二审法院对于谭勇对李彦的家庭暴力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完全否认,可能会造成本案判决的不公。
一直关注并研究中国死刑问题的北京兴善研究所所长滕彪认为,本案中一审、二审均有大量证据证明谭勇对李彦有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妇联的投诉记录、李彦被暴力对待后的报警记录、还有邻居等人的证人证言多项证据证实,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认定谭勇对李彦实施过严重的家庭暴力。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李彦的行为如果不问原因和动机,不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事实,单纯从杀人并分尸的情节来考虑量刑,不但违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家庭纠纷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的刑事政策,违反我国少杀慎杀的原则,也违反国际公约关于“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的规定。
各界呼吁:应严格查明谭勇的家庭暴力史,并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司法应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
李彦冲破层层阻碍嫁给了谭勇,他们本可以从此幸福地生活,但家庭暴力结束了这美好的一切。“逝者已矣,生者前行”这本来也是我们可以安慰李彦的话,可如今李彦却面临着被执行死刑的命运,她的未成年女儿刚失去父亲却又要面临失去母亲的痛苦,这是社会和法律缺乏家庭暴力对弱者有效救济途径的悲剧,也是司法缺乏对对法律精神和对公民生命权充分尊重所造成的悲剧。李彦这样的弱者、受害者就一定非判死刑不可?对她判死刑难道不是在鼓励家庭暴力?同样是妇女,利用权势预谋杀人的谷开来被判死缓,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人的李彦却被判死刑,这如何体现公正?


为此,我们联名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对李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以查明李彦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身心和精神已被严重扭曲的事实。希望此案之处理能真正体现对真相、对法律精神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2013年1月25日

 
  【敬请个人和机构参与联署,请您将真名、工作单位、职业、居住地等信息发至: chinacadp@gmail.com 】
  【采访联系电话:
郭建梅:13701206159;李彦弟弟:130-3635-3660;
北京兴善研究所:189-3802-6372;135-3011-2348。】
签署人:
  1郭建梅(律师,北京)
迟夙生(律师,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
  艾晓明(教授,广州)
  彪(律师、学者,北京)
  郝 建(教授,北京)
浦志强(律师,北京)
  李 丹(东珍人权教育中心 北京)
  琨(律师,深圳)
  张赞宁(律师 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
黄雪涛(律师,NGO工作者,深圳)
  2吴虹飞(歌手,北京)
  军(NGO工作者,北京)
  姜  珏 (法律学者香港中文大学)
李方平 (律师 北京)
  梁小军(律师,北京)
  立(教授浙江大學)
  郝劲松(公益维权人士 北京)
刘卫国(律师,济南)
  刘  巍(法律工作者,北京)
丁家喜(律师,北京)
  3 蔺其磊(律师,北京)
韩庆芳(律师,河北)
  李春富(律师,北京)
  金剑南(律师 北京)
  尚宝军(律师  北京)
  丁锡奎(律师 北京)
  马纲权(律师  北京)
  肖文彬(律师 北京)
  王全章(律师,北京)
  邓林华 (律师 长沙)
  4管铁流(律师 深圳)
  颖(律师,成都)
  温海波(律师,北京)
  张 晶(夏俊峰之妻 沈阳)
  叶 隐(作家 广州)
  许 荣(律师 北京)
吕孝权(律师 北京)
  张伟伟(律师 北京)
  徐维华(律师 北京)
  陈 刚(律师 北京)
  5姬来松 (律师 河南郑州)
  常伯阳 (律师 河南)
  牛玉亮 (NGO工作者 河南)
  幸清贤 (公民 成都)
  杨子立 (学者 北京)
  曹顺利 (自由职业者 北京)
  周维林 (维权人士 安徽合肥)
  李志勇 (律师 深圳)
  张向忠(自由职业 北京)
  刘红华(自由职业  重庆)
  6王 成(律师杭州)
  张  禹(律师安徽)
  新(个体黑龙江牡丹江)
  王楚襄(待岗 杭州)
  张永辉(记者 郑州)
  付永刚(律师  济南)
  魏欢欢(NGO工作者 广州)
  张立恒(律师 浙江)
  宋福君(律师 河北)
兰志学(律师 北京)
  7张  海(律师山东)
  黄志斌(律师 北京)
  李和平(律师 北京)
  黎雄兵(律师 北京)
王  宇(律师北京)
  王秋实(律师 黑龙江)
  洋(律师北京)
  黄溢智(律师 北京)
  汤  梅 (NGO工作者北京)
  张少春(律师 郑州)
  8周立新(律师 北京)
  钟守良(律师 深圳)
  罗 静(律师 辽宁)
罗爱军(律师 重庆)
  天 理(维权人士 佛山)
  王振宇(律师 北京)
  王荔蕻(维权人士 北京 )
  苏昌兰(维权人士 佛山)
  李长青(律师 北京)
  韩呈祥(南京 天下公研究员)
  9周士锋(律师,北京)
  王玉琴(律师 济南)
  郝亚超(律师 北京)
  王全平(律师 江门)
刘晓原(律师北京)
  雷 闯(公益人士 上海)
薛孟春(维权人士 北京)
  郭莲辉(律师 江西)
  章建勤(律师 北京)
  吴玉仁(维权人士 北京)
  蒲 飞(维权人士 成都)
  10李泽旭(律师 宁夏)
  韦良月(律师 黑龙江)
  暴宁宁(律师 北京)
  郑建伟(律师 重庆)
唐吉田(人权捍卫者 北京)
  柴青海(律师 北京)
  李 宁(学生 李淑莲之女)
  郭瑞花(NGO 北京)
  张憬民(维权人士 北京)
  姜 杰(律师 北京)
  11吴镇绮(律师 广州)
  武嵘嵘 (社会工作者 杭州)
  2可器(媒体 北京)
  苏  涛(NGO工作者北京)
  金荣山(农民 河南)
  成  卓(四川自由职业)
  谷  中 (残疾人工作者安徽)
  陈建芳 (人权捍卫者 上海)
  单亚娟(医生 黑龙江)
  耿晓惠(甘肃 律师)
  12李原风 (劳工NGO 深圳)
  王雅军(律师 北京)
  陈武权(律师 广州)
张丽蓉(律师 浙江)
  李焕君 (公民北京)
  唐志顺 (北京 职员)
  李美青(公民 北京)
  韩 颖 (公民 北京)
  丁国玉  (公民北京)
  吴小平 (公民北京)
  13韩淑玲  (公民北京)
  张维玉 (律师 山东)
  陈燕华(公民 北京)
  崔宝弟(公民 北京)
  李冬梅(公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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