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04-25 00:03 浏览: 1,181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