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遭明受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交通运输的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与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一是主观上一为故意一为过失;二是本罪以结果论罪,而后者为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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