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明药、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依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持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至于是否抢劫到,是确定既遂未遂的标准,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为目的。
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双重客体。它不仅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本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只是因使用的方法及手段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应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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