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设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俗称“飙车”;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只要行为人达到醉酒的标准,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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