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013-04-25 01:18 浏览: 647 views 字号:

本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1、 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