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是否已经造成危害,不是必要要件,而作为量刑情节。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相关法律]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说明]
一、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主要为经过批准合法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药品合格证而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个体、私营企业、集体全民企业等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犯罪客体为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的健康。犯罪对象为假药,假药的界定参见“法律依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日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假药而继续生产、销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 销售假药,足以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本罪以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并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危险,而予以生产、销售的即为犯罪既遂。
二、 本罪依人大常委会决定,曾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多样的,既侵台管理制度,更侵害人身健康。现新刑法归为危害管理秩序类。”
三、 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见生产、销售劣药罪之说明。
四、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给产品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一为药品、一为一般产品;(2)标准不同、一为行为犯,一为结果犯,有5万元以上违法销售额才构成犯罪;(2)客体不同,一为生命健康权,一为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一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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