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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

2013-04-25 18:55 浏览: 659 views 字号:

 
[释义]
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说明]

(一)虚假破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
1、犯罪主体有局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虚假破以达到破产逃债目的公司、企业,刑事责任承担的自然人为该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公司企业内部人员。
2、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界定有局限。本罪的界定的犯罪行为实施期间为“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的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
3、犯罪客观方面有局限。本罪的客观上的表现是以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4、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有局限。必需“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才能构成,但如何具体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难以把握。

(二)借鉴国内外破产欺诈相关罪名对中国虚假破产罪还可进行以下立法完善。
1、犯罪主体要适当扩大,即包括破产企业,也包括从破产企业取得不当利益的共谋债权人和其它第三人,为单位或自然人犯罪,受罚的为直接行为人或者责任人。
2、犯罪构成要件上取消“实施虚假破产”的限制。
3、犯罪行为的发生期间,结合《破产法》的理解,扩大为破产申请前一年至破产宣告之日(或者破产清算之日)。
4、对债权人和其它第三人的损害严重程度上,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认定,从而判定是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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