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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013-04-25 19:00 浏览: 614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间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为其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立案追诉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海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 必须以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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