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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013-04-25 23:17 浏览: 507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或外币而出售、购买或运输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上海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1.21 法[2001]8号)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或外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构成犯罪的主观上均应以明知为条件。
三、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该宗伪币的,不分别定罪并罚,而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四、 本罪系选择性罪名。运输并出售伪币的,不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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