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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013-04-25 23:33 浏览: 639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非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界限是以实施该行为即可论罪,不以数额论,数额只是情节之一。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 关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把1979年《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部分行为分离出来,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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