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明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说明]
一、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 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和金融票据。
四、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伪造有证券罪概括本罪行为。
五、 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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