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伪造、变造的目的是出售还是化用在所不论。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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