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013-04-25 23:53 浏览: 1,230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
《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二、 本罪从刑法条文看,属于明知状态下的故意犯罪,从《票据法》条文看,则属于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从承兑行为看,属于故意; 对损失后果看,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两种主观动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为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