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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2013-04-27 01:34 浏览: 605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以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他人的、空头的金融票据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上海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票据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本罪是把票据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诈骗罪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三、“明知”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因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无效票据而使用的;
(2)误将他人票据、自己失效票据使用的;
(3)误签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的;
(4)因过失将本票、汇票作错误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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