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使用伪造的、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 有价证券是指以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可作为使用工具或获得财产权利和资本收益的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和金融票据。
四、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诈骗罪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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