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人或企事业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追诉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上海标准]
具有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外,还侵犯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规定相同,但量刑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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