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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3-04-27 02:05 浏览: 1,019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所指的增值税发票应是真实的而非伪造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说明]: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
三、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新《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为本罪。
四、本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参见“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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