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出售不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目的。
三、 这里的发票是指各类用来证明购买行为、用于报销的普通空白发票。非法出售,是指没有法定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真实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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