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低价购人车、船票高价非法倒卖给乘客,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海标准]
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 法释[1999)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铁路职工倒票、内外勾结倒票;首要分子;处罚过两次以上、劳教一次以上两年内犯同类罪,从重处罚。(最高法院法释[1999]17号)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通常具有营利目的。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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