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强迫劳动罪

2013-04-27 11:54 浏览: 646 views 字号:

[释义]
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八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 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 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 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明]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该罪较过去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处罚明显加重,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10年。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