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八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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