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七条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侵犯的对象是少数民族。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如何认定本罪中“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待司法解释。一般是指引起了上访、闹事等群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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