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聚众哄抢罪

2013-04-27 23:28 浏览: 1,127 views 字号:

[释义]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四、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分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四条聚众哄抢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上海立案追诉标准]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3)哄抢珍贵文物;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是为首纠集群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以前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是按抢夺罪处罚的。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