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牛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诉标准]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 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财物。
二、《1979年刑法》对本罪行为规定为破坏集体生产罪,新《刑法》修订了罪名,并将量刑起点提高。
三 、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区分,主要看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分,主要是看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
五、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一是故意,一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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