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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013-04-28 23:45 浏览: 1,114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制式警服、专用标志(如车牌号、警徽、警衔、警号等)、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 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 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 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明]
一、犯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民警察专用物品的管理秩序。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未经批准,而故意违法制作、购买或者销售制式警服、专用标志、警械。只要具有三种行为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四、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
五、“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的要件。情节一般的,可按《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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