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013-05-02 10:38 浏览: 614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说明]
一、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规定。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