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说明]
一、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二、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
三、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现已修改为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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