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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3-05-02 10:43 浏览: 1,192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该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非此则不构成本罪。因此应注意其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区别。
二、组织、带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他参与者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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